(原标题:关于对岳志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岳志丹:
经查,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你作为北京恒德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