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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杨鑫艳、许昌喜: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发行的“23宿城01”“23宿城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收到警示函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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