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澄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澄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新三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和科创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