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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怀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吴怀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吴怀韬:

经查,你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澄南路证券营业部(原名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客户发送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答案、新三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和科创板权限知识测试答案的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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