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证监局关于对刘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24号
刘萍:
经查,你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6年1月6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0万股。2026年1月28日至4月28日,你陆续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5.0015%减少至4.8206%。你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公告并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8日,你继续卖出公司股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5月8日,你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