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4 号

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

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一、

年 8 月 31 日期间,你公司累计发生 4 笔债务逾期,涉及金额

合计 593,879,005.92 元,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二、违反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相关承诺。“20 鑫

苑 01”和“21 鑫苑 01”的募集说明书承诺“在债券存续期内

公 司 的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余 额 相 比 2020 年 3 月 末 余 额

595,300.16 万元不新增”,截至 2025 年末,你公司未收回的

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合计 64.82 亿元,违反了上

述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

— 1 —

会令第 222 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鑫苑(中国)置

业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

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 2 —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