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4 号 关于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 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事项。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一、年 8 月 31 日期间,你公司累计发生 4 笔债务逾期,涉及金额合计 593,879,005.92 元,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二、违反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相关承诺。“20 鑫苑 01”和“21 鑫苑 01”的募集说明书承诺“在债券存续期内公 司 的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余 额 相 比 2020 年 3 月 末 余 额595,300.16 万元不新增”,截至 2025 年末,你公司未收回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余额合计 64.82 亿元,违反了上述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2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 — 1 —会令第 222 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