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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9 号

────────────────────────

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葫

芦娃,A 股证券代码:605199;

刘景萍,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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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

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6〕26 号)查明的事实,海南中旺医疗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医疗)是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ST 葫芦娃或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是 ST 葫芦娃的关联方。2023 年至 2025 年,ST 葫芦娃与中

旺医疗发生的相关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迟至 2026 年 4 月才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

景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未忠实、勤勉

履行责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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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刘景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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