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薛志虎: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在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