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边卫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边卫国:
经查,你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经纪人期间,存在未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违规收受客户财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