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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齐龙龙、马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记

载的 2025 年度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金额及对应增减情况存在错误。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更正了上述情况。

公司披露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表述不准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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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

董事长,齐龙龙作为新动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马辉作为新

动力董事会秘书,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

司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动力、程芳芳、齐龙龙、马

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

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

(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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