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莞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95号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莞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莞太路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企业微信管控机制不健全、对员工使用企业微信展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7月7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西藏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