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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你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4.0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你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3个月,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截止日期延期至2026年2月19日。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你公司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已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称你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1,293,300股,回购金额4,574,147元(不含交易费用)。你公司回购金额显著低于8,000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5.7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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