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闫静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闫静茹:经查,你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长期将你全部佣金提成间接转给特定关系人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