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相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相佳:
经查,你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淦河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未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的个别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且相关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违规泄露个别客户交易信息给他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