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委托人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
未按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前提交2025年度备案材料。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按规定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在受托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服务时,未按规定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诚信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