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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

经查,2025年8月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鹰窗业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与深圳市金鏊昊昆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附属备忘录(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股份转让、控制权让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事项构成重大事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边书平未按规定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边可仁、董事会秘书邢友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鹰窗业、边书平、边可仁、邢友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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