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胡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胡小伟: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且相关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二是介绍他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引发投诉纠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