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元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资金拆借。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