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何曾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曾麟: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委托经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招揽客户,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你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年第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经证监会令第22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