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员工存在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风控把关不严,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