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活动、对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从业人员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