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韩洪龙、韩昌铁、潘静、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韩洪龙、韩昌铁、潘静、唐欣:
经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湖北阳和龙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和龙兴)、湖北永丰农庄有限公司、武汉龙欣物流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欣物流)、湖北天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工贸)、武汉顺顺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顺通)、松滋市东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矿业)、湖北龙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欣建材)、武汉味口熊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口熊)、武汉阳龙新能源核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龙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
你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一是2021年,公司与龙欣建材、天邦工贸签订与土地租赁相关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二是2021年至2026年期间,公司与天邦工贸、阳和龙兴、味口熊、龙欣建材、东晨矿业、龙欣物流、顺顺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前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212号、第190号、1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韩洪龙与韩昌铁、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潘静、时任财务负责人唐欣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191号)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62号)第三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212号、第190号、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违规资金占用
2024年,你公司控股股东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22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韩洪龙、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潘静、时任财务总监唐欣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韩洪龙、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潘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晨政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韩洪龙、韩昌铁、潘静、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