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建山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12 号 关于对黄建山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黄建山,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6 年 6 月 3 日,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1 日,公司股东黄建山个人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黄建山未按照规定予以公告,且在上述期限内继续交易该股票。 黄建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3.4.1 条、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2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建山予以监管 1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及董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