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曾用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员工在你营业部从业期间,使用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上述事项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到位,未能有效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业务专用章保管不善,存在个别员工伪造客户证券账户对账单并私自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的情况,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缺少应有的控制和监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对部分客户证券账户异常交易情况缺乏有效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营业部合规管理。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