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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930 号

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

和氢能产业园紫气路 1 号;

周一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 晓,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方 涛,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经查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6 年 1 月 31 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34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2026 年 4 月 21 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 2025 年度净利润为-13000

万元至-9000 万元。2026 年 4 月 25 日,东华能源披露《2025 年

度业绩预告第二次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 2025 年度净利润为

-98386.29 万元至-94386.29 万元。2026 年 4 月 29 日,东华能

源披露 《2025 年年 度报告》 ,2025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 润为

-92059.44 万元。

东华能源 2026 年 1 月 31 日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业绩与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未能在规

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

东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东华能源董事长周一峰,董事、总经理邵晓,董事、财务总

监方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华能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一、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一峰,董事、总经理

邵晓,董事、财务总监方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方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东华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东华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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