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丰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丰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信息披露,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二、公司专职员工少于5人、未配备合规风控负责人,说明你公司内部管理薄弱,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未及时更新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