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85号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辉期货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查,你分公司对员工展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员工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页无正文)广东证监局2026年6月23日抄送:证监会期货司、法治司;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