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春东、张东云: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内蒙古新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4%)被冻结,冻结期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迟至2026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程春东、董事会秘书张东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春东、张东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