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王燕娜、王喜欢:
经查,截至2026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董事会秘书王喜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燕娜、王喜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