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黄艳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艳艳:
经查,你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文馨街证券营业部(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珞狮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