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6号关于对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华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将广东丰信盈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信盈隆基金)、广东盈美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美壹号基金)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获取部分投资者资产或收入证明,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旗下基金产品广州华创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创六号)、广州华大创投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资产或收入证明未能证明其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华创六号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旗下基金产品广州华大创投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两名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你公司未对上述两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六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填报公司从业人员变动信息以及丰信盈隆基金、盈美壹号基金投资运作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6月8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