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7号关于对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州立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并向其支付报酬,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存在浮动服务费这一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是部分基金产品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你公司关联方已是该基金投资标的股东这一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是在推介广东立丰丰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私募基金产品时,未按规定在推介材料中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6月8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