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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持股5%以上股东兼公司副董事长柴昭一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拆借资金,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二、部分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个别资金流转业务缺乏商业实质,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资金支付审批以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杨宏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柴昭一作为公司副董事长且为事项一当事人,李长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白海红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宏军、柴昭一、李长安、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由审计委员会牵头对资金支付、财务核算及与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二、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资金安全、财务核算的管理,全面完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不得再次发生资金占用及相关问题。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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