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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钻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虎财、王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于2024年发生多项重大诉讼,达到披露标准,但未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二是2024年12月,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王虎财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达到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虎财、董事会秘书王芳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虎财、王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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