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华商鼎盛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林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华商鼎盛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林生:
经查,深圳市华商鼎盛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存续基金的所有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二是未对存续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四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五是未妥善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郭林生领导、实施了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华商鼎盛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林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