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哲、夏柱兵、朱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哲、夏柱兵、朱涛: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金通智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智汇”)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二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三是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五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李哲于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2025年10月至今担任金通智汇的总经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问题负有责任。夏柱兵于2020年5月至2024年12月担任金通智汇的总经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问题负有责任。朱涛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0月担任金通智汇的总经理,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问题负有责任。李哲、夏柱兵、朱涛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哲、夏柱兵、朱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