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盖回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盖回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