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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34 号

关于对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建新北路 86 号;

王 尧,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曾益明,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何海洪,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田玉利,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 1 —

交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9 月 2 日,中交发展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

让至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发展将置出资产及

负债与重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2025 年 10 月 31

日,中交发展披露的《2025 年三季度报告》合并层面确认投资收

益 64.87 亿元。2026 年 1 月 31 日,中交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对 2025 年三季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

更正,将前述资产处置差额由投资收益科目调至资本公积科目,

更正涉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各科目的更正

金额为 64.87 亿元。中交发展 2025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中交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交发展时任董事长王尧、总裁曾益明、财务总监何海洪、

董事会秘书田玉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中交发展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一、对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

对中交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尧、

总裁曾益明、财务总监何海洪、董事会秘书田玉利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中交发展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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