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单位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办公地址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使用关联公司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你单位未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上报送基金产品2024年年报及2025年半年报等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