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侯龙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4 号 关于对侯龙飞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侯龙飞: 经查,中航期货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84733B)存在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未按照公司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的情形。你作为中航期货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条的规定。根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1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15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