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3 号关于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宿迁联盛,A 股证券代码:603065; 谢龙锐,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6 年 6 月 9 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披露关于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并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称,公司拟与朱蓉辉及汇智光芯人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光芯)设立合资公司,从事磷化铟衬底的研发和生产销售。公告显示,合资方汇智光芯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及电子元器件销售。同时公告显示,磷化铟衬底项目一期投资主要工作包括厂房、装修、生产环境、设备采购、人员组建及生产手续等工作落实,建设周期 10 个月。预期达到年生产 12 万片 14-6 英寸磷化铟衬底。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6 月 13 日披露回复公告称,汇智光芯仅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且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21,287.85 元,已资不抵债,人员为 0。关于投资项目的 10 个月建设周期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阶段预估用时”,未包含开始正式建设前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前置手续用时,亦未包括建设期后的工艺调试与试生产用时、小批量生产与客户验证用时等,且非 10 个月内能够无条件实现达产、产生收入或利润。 当前,磷化铟衬底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披露的设立合资公司公告涉及磷化铟衬底业务,但未说明合资方仅为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净资产为负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也未就 10 个月项目建设周期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问询后才发布回复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5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谢龙锐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2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谢龙锐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