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申报和监控管理不到位;二是未真实、有效开展合规培训;三是客户服务留痕及合规监督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