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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周继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周继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继葆:

经查,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不规范、2021年至2023年大额借款未及时披露、2024年至2025年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024年至2025年部分财务费用未入账、2020年至2023年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继葆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证监会令第190号、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周继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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