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青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青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单位实际办公地址与登记办公地址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未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未能勤勉尽责,与关联机构办公场所和人员存在混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四是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数据库。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对照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