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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98 号

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 青,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29 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显示,经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涉及的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业

务模式、财务核算等自查,基于审慎性原则,将部分贸易业务收

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本次更正涉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和营业

成本报表科目。其中,2024 年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

20.14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40.03%、42.01%;2025

年一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 1.95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

科目金额的 24.38%、26.36%;2025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

1

本各调减 5.59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27.36%、29.11%;

2025 年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 3.21 亿元,占更正前

对应科目金额的 12.43%、13.35%。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

述违规事项,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总经理张青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青予以监

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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