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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濮坚锋、董祖琰、夏佳萍: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一是2023年、2024年,公司通过个人卡收款分别为1,130.68万元、492.41万元;通过个人卡付款分别为1,133.95万元、676.40万元。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个人卡收付款金额不准确。二是2023年1月17日,公司通过个人卡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濮坚锋拆出资金200万元,构成资金占用;2023年3月8日,濮坚锋归还该款项。但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往来情况中未披露前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濮坚锋、时任董事会秘书董祖琰、时任财务负责人夏佳萍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濮坚锋、董祖琰、夏佳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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