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吴润清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吴润清:
经查,你作为海南南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南亭公司)从业人员及实际出资人,要求他人为你代持股权,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海南南亭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期间未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你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