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余姚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