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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朝文、买毅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5年6月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2,500万元,占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16%,上述事项直至2026年4月才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时任董事会秘书买毅波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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