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欣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陆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欣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晓红: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5年债券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陆晓红时任公司高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陆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6月1日
